一、生育給付:本人生育二個基數(103年5月31日起)。
二、老年給付:一次金或年金。(可選擇)
三、傷病給付:分為
(一)普通傷病住院天數減3天乘以50%之日投保薪資
(二)職災傷病天數減3天乘以70%之日投保薪資
四、死亡給付:本人死亡30個或35個基數,家屬死亡1.5至3個基數
五、殘廢給付:1至40個基數。
六、會員親屬、朋友等年滿15歲在職者,即可來會辦理投保勞保。
七、申請勞保給付,ㄧ定要親力親為,切勿委託他人代辦
,以免被撥一層皮(尤其是委託勞保黃牛代辦)、及申請
年限:5年內。
八、會員(勞保被保險人)每年可辦理調增勞保投保薪資,
但調增幅度以不超過原投保薪資15%為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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▌勞保資訊:
一、國民年金與勞保年金(職業工會)比較:
項 目 |
國民年金 |
勞保年金(職業工會) |
對 象 |
無職保險
(沒工作,強制險) |
在職保險(有工作) |
保費費率 |
6.5%至12%,
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 |
6.5%至12%,
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(107年為9.5%) |
選擇權 |
沒有選擇權 |
保險事故條件成就時可選舊制
(一次領)或新制(年金) |
投保薪資
(金 額) |
固定投保薪資17280元 |
22000元至45800元(107年) |
每月應繳
保 費 |
17280×6.5%×0.6=674元
17280×12%×0.6=1244元 |
投保薪資×(9.5%+職災保費費率0.16%)×0.6即為每月保費;職災保費費率會調整 |
年 金 計 算
及每月年金
請 領 金 額
計 算 方 式 |
最後月投保金額
17280×1.3%×年資
或17280×0.65%×年資+3000元
(若不是3000元則每月發3000元) |
最高月投保薪資:60個月之平均。
最高月60個月平均薪資×1.55%×年資
或最高60個月平均薪資0.775%×年資再加3000元
(最高60個月平均薪資會調整) |
給 付 |
老、死、殘等三項給付 |
生、老、病、死、殘
職災醫療等六項給付 |
|
(1)勞保提供較多付項目:勞保提供普通事故生育、傷病、失能、
老年、死亡給付及職業災害傷病、失能、死亡給付及醫療給付
。國民年金僅有身心障礙、老年及遺屬年金。
(2)勞保為工作所得保障:現在勞保老年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
32,000 元,較國民年金投保薪資 17,280 元為高,計算後給付
金額亦較高。
1.分項比較
項 目 |
國 民 年 金 |
勞 工 保 險 年 金 |
保險費率 |
6.5%至12%;第3年起每2年調高0.5%。 |
7.5%至13%;第1年及第2年為7.5%第3年為8%,其後每年調整0.5%至10%,並自10%當年起每2年調高0.5%至13%。 |
投保薪資
(金額) |
固定投保金額:17,280元
|
依其工作所得投保:
職業工會勞工:最低22000元(現行第3級),上限45800元。 |
保險費負擔比例 |
被保險人60%。
政府40%。
|
1.受僱勞工:
雇主:70%
勞工:20%
政府:10%
2.職業工會勞工:
勞工:60%
政府:40% |
給付項目 |
身心障礙年金、老年及遺屬年金 |
1.普通事故:生育、傷病、失能(年金及一次金)、老年(年金及一次金)及死亡(年金及一次金)給付。
2.職業災害:傷病、失能(年金及一次金)、死亡(年金及一次金)及職業災害醫療給付。 |
給付條件 |
1.身心障礙年金:重度以上失能,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。
2.老年年金:年滿65歲。
3.遺屬年金:
(1)加保期間死亡。
(2)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。 |
1.失能年金: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。
2.老年年金:年滿60歲,年資滿15年。
3.遺屬年金:
(1)加保期間死亡。
(2)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。
(3)年資滿15年,並符合現行老年給付條件,在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。 |
給付標準 |
每投保1年為1.3%,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;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。 |
1.每投保1年為1.55%,失能年金基本保障4000元;其餘年金基本保障3000元。
2.失能年金另外加發配偶或子女眷屬補助25%,最多加發50%。 |
展延年金 |
無。 |
展延年金:每延後1年,增給4%,最多增給20%。 |
選擇權 |
無。 |
1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,被保險人或其遺屬得於請領失能給付、老年給付或遺屬給付時,選擇請領現制一次金給付或年金給付。
2.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,於領取失能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,遺屬得選擇失能或老年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。 |
2.比一比
老陳:國民年金開辨前,勞工60歲,勞保年資30年,平均投保薪資
32,000元 ,60歲領一次金,加國保5年,65歲請領國民年金。
老張:60歲不領勞保一次金,繼續加勞保5年至65歲請領勞保年金。
老陳領勞保一次金+國民年金 |
老張領勞保年金 |
老張勞保年金每月
可多領17,270元
老張17年後勞保
年金可多領
208萬3,080元 |
勞保一次金:144萬元
國保月領:3,562元
17年:72萬6,648元
合計216萬6,648元 |
月領:20,832元
17年:424萬9,728元
|
|
二、勞保局近期重要放寬勞保法令:
(一)保障勞工職災權益,近年來陸續放寬職災認定:
1.修正[職業傷病審查準則]多項條文:
(1)98年6月15日修正:被保險人往返兩份工作就業場所途中
發生事故,視為職業災害。
(2)98年11月6日修正: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,而該項疾病
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,視為職業病。
2.放寬職業工會被保險人於從事非本業工作中受傷,得請領
勞保職災給付:97年10月20日勞委會函示放寬職災認定『
參加職業工會或漁會者,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
害者,得請領勞保職災給付』
3.陸續公告增列或修訂職業病種類項目:依據勞保條例第
34條第1項所訂之職業病種類表[8類69項],經勞委會陸續
於85年、97年、98年公告增列96項,目前勞工保險職業病
種類項目合計為7類165項。
***主要增列:『職業性癌症』『肌腱腱鞘炎』『創傷後壓力症候
群』『化學物資引起之疾病及其續發症』等***
(二)將職災門診醫療給付亦納入保障範圍:98年1月1日修正施
行之勞保條例第20條第1項『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
生職業傷病事故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1年,得請領職災醫療給付』
(三)修法擴大失能給付範圍,增加給付項目:
98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勞保條例:擴大失能給付範圍,增加
給付項目,由原有11種障害系列178項修訂為失能種類12類
220項,其中(終身無工作能力者)得領取失能年金之給付項
目亦有增加,由原11項增為20項。
(四)放寬退保後1年仍可請領生育給付:
98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勞保條例第20條第2項『被保險人
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生育給付請領資格,於保險
效力停止後1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,得請
領生育給付』
(五)簡化申請老保老年給付手續—免附身分證影本:99年11
月19日修正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78條『申請老保老年
給付免附國民身分證影本,勞保局直接以戶政系統查
詢確認申請人基本資料,』讓勞工朋友在申請給付時少
一道手續,多一分便利
(六)簡化勞保本人死亡喪葬津貼請領手續:
99年11月19日修正之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『由當序
受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之遺屬切結已支付費用者,
免附—支出殯葬費之證明文件--』
三、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、及年逾65歲已領取其他社會養老給
付再從事相關工作者,可再本會辦理勞保職災保險。
四、生育給付:103年5月30日以後之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
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
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,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註:參加勞保滿280日分娩、或滿181日早產之女性被保險
人,始可請領生育給付。
五、勞保局函告:配合基本工資自107年1月1日起調整為22000元
,「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」同步修正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
額調為22000元。
***每月保費:
投保薪資×(9.5%保費費率+0.16%職災保費費率)×0.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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