- 會員死亡撫慰金。
- 會員配偶、父母、子女死亡祭奠金。
- 會員因傷病成殘濟助金。
- 會員因病住院慰問金。
- 會員本人結婚祝賀金。
- 會員遭受天災及特殊急難救助金。
- 會員子女獎學金。
- 清寒會員子女就學獎助學金。
- 紀念”五一”勞動節致贈會員禮品乙份。
- 每年舉辦自強活動。(入會滿1年以上之會員若參加可獲旅費補助
1000元)。
- 代辦團保意外險。
★ 註:欲享”福利”請盡義務。
福利金濟助辦辦法
中華民國77年10月5日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79年12月7日修正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85年7月19日修正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94年3月14日修正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95年4月23日修正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修正公佈實施
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第9屆修正公佈實施
一、依據:本會章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: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,協助會員解決急難事故,增進會員福利 ,發揮同業親愛精誠互助合作之團隊精神。
三、救助對象及範圍:
(一)對象:
1.凡屬本會會員,經依照本會之章程之規定,確實履行會員義務
者均得享本辦法福利金基金之權利。
2.會員如發生特殊事故,合於本辦法之規定者。
(二)救助範圍:
1.會員死亡遺屬之撫慰。
2.會員父母、配偶死亡之奠祭。
3.會員傷病殘廢之救助。
4.會員因病住院之慰問。
5.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。
6.會員遭遇非屬於前(5)項範圍之特殊急難事故之救助。
7.退休退會會員安老金。(以常年累計結餘發給)
四、救助金給付標準:
(一)會員死亡,以死亡之日計算,入會一年以上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
4000元,入會滿一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,一次發給撫慰金2000元。
(二)會員父親、母親、配偶、子女死亡時,發給祭奠1500元。
(三)會員因職業傷病成殘,經與健保簽約醫院診斷檢定證明,永遠不能
再從事舊貨業工作,而必須退會退保者,不論參加工會久暫,一次
發給救助金4000元。
(四)會員因疾病住院,滿七日者贈慰問金1200元,一年以一次為限。
(五)會員結婚贈祝賀金1200元、如出席婚禮喜宴則為2000元。
(六)會員遭遇天災(水、火災),或遭遇意外重傷,或患重病,治療半年
以上不能工作,足以陷其個人及家屬生活於困境者,提出證明文
件,經查屬實者,一次發給救濟金3000元。如情節確實嚴重, 經
常務理事會議決議予以特別濟助者從其決議。
五、救助金、審查、核發程序:
申請救助金類
別 |
申請人 |
應備證件 |
備註 |
會員死亡撫慰金 |
法定受益人、如無家屬者、負責治喪之代表。 |
1.死亡證明二份。
2.戶籍影印本二份。
3.死亡者會員證。
4.受益人身分證、私
章。 |
同時辦理報除會籍,及申報勞保死亡給付。 |
會員父母、配偶
死亡祭奠 |
會員本人。 |
1.死亡證明一份。
2.全戶戶籍謄本一
份。
3.會員本人之身分
證、私章。 |
同一事故會員,有兄弟姐妹參加本會者,僅可一人代表領取。同時申辦勞保死亡給付 。 |
會員因傷病成
殘 |
會員本人或委託代人。 |
1.醫院殘廢診斷書,
或勞保局審定四等
以上給付證明。
2.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之身證、私
章。 |
同時辦理退會及申請勞保殘廢給付。 |
會員因病住院之慰問金 |
會員本人或委託代表人 |
1.持勞健保醫院出院證明書。
2. 會員證、身分證、 私章。 |
同時辦理傷病勞保給付。(住院滿7天) |
會員本人結婚之祝賀 |
會員本人或委託代人、或由本會憑結
婚喜帖郵寄。 |
結婚喜帖。 |
|
會員遭受天災及特殊急難救
助金 |
會員本人。 |
1.特殊急難事實證
明。
2.會員證、身分證、
私章。 |
(1) 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:研討、決議。
(2) 視實況派員親往慰
問。 |
凡會員發生事故,合於本辦法第三、四條之規定,
(一) 申請各項救助金時,應以上列之規定,備齊有關證件,向本會申
請。
(二)本會辦理會員申請各項案件時,應即會同有關業務組進行審查,必 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查證,以求確實,經審查完成之後由承辦人簽辦 處理意見,逐級呈請理事長(當值常務理事)核定之。
(三)經核定發給救助金案件,會計應予列冊詳實登記。
(四)會員申請各項福利金,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申
請,逾期概不受理。
六、本辦法所列福利金,以支付會員各項救助福利金為優,如有積餘,福
利委員得建議理事長(常務理事)購置福利品贈全體會員,或舉辦郊遊
康樂活動。
七、經費籌措與管理
(一) 福利基金來源:
- 本會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提撥二十元(15%)。
- 事業主暨熱心會員捐獻者。
(二) 福利金之收支作業,每年依會員人數及第七項第一款第一目所列
標準編列預算,單獨立帳,除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或經會員代
表大會決議通過動支者外,不宜作他用。
(三) 年度終了本會應造具福利金結算報告表,提交理、監事會審核,並在 會員代表大會手冊公告。
八、會員申請福利金時,均需具備本辦法第五項所列各種證件,並以附件
之表格提出申請。
台北市舊貨業職業工會
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辦法
中華民國83年3月28日第3屆第2次代表大會通過
中華民國89年3月31日第5屆第2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2年3月28日第6屆第2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3年3月26日第6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第7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第8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第9屆第7次理事會會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第9屆第3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
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第10屆第7次理事會會修正通過
第 一 條:為鼓勵本會會員(含會務人員)子女,敦品勵學,奮發向上,
特訂定會員子女獎學金申請辦法。
第 二 條: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本會會員子女而合乎本辦法
各項規定者,均可提出申請。
第 三 條:凡在國外或空中學校、教會學校(未經政府立案許可者)
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 四 條:申請人應具備條件:
一、申請人加入本會必須2年以上。
二、學業成績:
(1)原文刪除。
(2)原文刪除
(3)原文刪除。
(4)公立大專院校學生學業總成績上下學期均需達78分
以上 。
(5)私立大專院校學生學業總成績上下學期上下學期均
需達80分以上。
三 、操行成績每學期均需達甲等(80分) 以上。
四 、學業成績中不得有低於60分者。
五 、五年專科學校前3年視同高中。
第 五 條: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,學年結束後於每年9月1日起
至9月30日止向本會提出申請(逾期視為棄權),10月份
頒發。
第 六 條:申請手續:
一、填具申請表1份(本會印製)
二、會員證查驗。
三、上下學期成績單(正本由本會複印後當即發還)。
四、學生證影印本1份。
五、戶口名簿影印本1份。
六、申請人私章。(蓋後當即發還)。
第 七 條:獎學金名額及獎金:
一、名額:大專組50名,以就讀公立學校、私立學校、
補習學校(夜間部)排序給獎,至額滿為止。
(但書:12年國民教育施行後,取消受12年
國民教育者申請高中職獎學金)
二、獎金金額:大專組每名3000元。
第 八 條:獎學金之審核由本會福利委員會擔任之。
第 九 條:本辦法自82年9月1日起實施。
第 十 條: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公佈。
清寒會員子女就學獎助學金申請辦法
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第7屆第2次代表大會通過訂定
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第9屆第11次理事會修正通過
一、依據本會章程第四及六條之涵義精神(謀取會員福利,改善會員
生活,貧苦會員救濟),制定本辦法。
二、制訂本辦法目的在濟助、及鼓勵本會清寒會員子女敦品勵學奮發
向上。
三、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組及軍警士校之清寒會員子女
又合乎本辦法各項規定者,均可提出申請。(但在國外或空中學
校、教會學校,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,不適用本辦法。)
四、申請人應具備條件:
(一)申請人必須入會年滿一年以上,且持有政府機關發給之中低戶證明文 件者。
(二)申請人子女成績要求標準:
1.學業成績:每學期每科成績均需達60分以上。
2.操行成績:每學期每科成績均需達甲等(80)分以上。
五、本獎助學金每學期辦理申請乙次,於每學期結束後之二、九月份
向本會提出申請(逾期視為棄權),同年3、10月份頒發獎助學金。
六、申請手續:
(一)填具申請書乙份(本會印製)。
(二)會員證或身分證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查驗。
(三)成績單正本(查證成績,並由本會複印發還)
(四)繳交學生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乙份。
(五)申請人私章。
七、申請獎助學金名額:無限制,金額:每學期每名2000元。
八、申請獎助學金之審核由福利委員擔任。
九、本辦法自95年9月1日起實施。
十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公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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